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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畅某某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畅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745号原告畅某某,女,汉族。被告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畅某某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畅某某负担。审判员 南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建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