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2015民一初2657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657号原告:张某,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冉隆云,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志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黄某乙。结婚初期夫妻感情正常,1995年被告到深圳工作后,双方聚少分多,原告在医院既要工作,长期值夜班,又要带小孩。原告担心被告在深圳城市生活变坏,经常晚上打电话恳求被告回广州工作,夫妻不要分居,但被告从不理解和体谅,我行我素。原告十分担心,经了解被告经常出入酒吧和K厅,过着灯红酒绿的生活,丰富多彩的日子让被告越发不愿意回广州,尤其被告最不喜欢原告晚上打电话过问他的行踪,自始原告对被告的信任和感情开始变化。2006年10月份,原告查看被告通话记录,发现一个叫彭某江西籍女孩子,系被告下属,其承认与被告多次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当时正值女儿中考,母亲患癌症,原告只能忍辱负重,但从此失眠,已8年有余。之后原被告开始持续分居,稍有不快互不理睬,频频冷战,后被告从深圳转到上海工作,尽管其会定期回广州,但基本上彼此互不通电话。由于这样长时间的心理折磨,致使原告神经绷到极限,2008年医院体检开始出现心率过快,经诊断是心理压力、交感神经过度紧张所致,因此,原告除了服用安眠药,还要服抗焦虑、抗交感兴奋药,虽然原告努力通过各种锻炼和心理放松治疗来调节,但至今仍然要靠服用安眠药帮助睡眠。如今,孩子己长大成人,毕业工作,老人也已过逝,被告说他在外奔波多年也累了回到广州,原被告又开始过着外人看来的”和睦”家庭生活,但事实上是”表面同住、内部分居”,几年来,双方除了吃饭没有任何交流,生活互不相干。综上所述,因为被告的婚外情,导致原被告长期分居多年,婚姻家庭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准许张某与黄某甲离婚。被告书面答辩:1、原告一向恃才自大,2006年调任广东省人民医院平洲分院副院长、院长后,自我膨胀严重,处处以自我为中心,事事以权威自居,给家庭生活在成了无形的压力。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独自安排独生女儿去省亲,丝毫不顾及他人意见;2、原告性情暴躁、抑郁、易怒,情绪失控时,甩砸东西的情形时有发生。2013年4月份(搬家前),原告在家里发飙时甩砸东西的情景,被子、餐具、凳子,都成为其发泄的对象,现场一片狼藉。本人腹部被原告用不锈钢杯砸中后留下的瘀伤;3、原告对陈年往事充满愤恨,自己不开心的时候会无休止地发短信,对本人进行谩骂、辱骂、发泄、轰炸,本人已产生手机恐惧症。原告动辄以离婚相威胁,长达10多年,且对离婚程序了如指掌,此次起诉也是轻车熟路。综上所述,双方感情破裂,根本的原因在于性格不和所致。而且双方积怨太深。本人身心俱伤,心灰意冷,所以只能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结婚初期,原、被告关系融洽。后因被告被派到外地工作,双方聚少离多。此外,因原告怀疑被告与异性交往存在不正当关系引起原告不满,及被告认为原告性情暴躁等,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双方对离婚的意见一致。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持是以感情为基础,根据原、被告在案中的书面陈述及查明的事实表明,造成夫妻关系不和的原因是由于双方在后期夫妻生活中聚少离多,缺乏沟通,原告认为被告与异性交往不当,及被告认为原告性情暴躁等,导致双方关系恶化。现双方表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一致同意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张某和被告黄某甲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朱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卓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