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立行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德礼诉沈阳市公安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德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中立行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德礼,男,汉族。上诉人周德礼因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立行初字第10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德礼一审诉求沈阳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曾在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周德礼以原、被告自行和解申请撤回起诉,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裁定准许原告周德礼撤回起诉。上诉人周德礼于2015年5月13日再次起诉沈阳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是因为沈阳市公安局未完全履行前案和解的履职承诺。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立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2、指令沈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审 判 长 曹 喆审 判 员 卫 俐代理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