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姜涛与张治海买卖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涛,张治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891号原告姜涛,男,生于1970年1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告张治海,男,生于1975年7月12日,汉族,住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涛与被告张治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涛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涛负担。审判员 曹存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