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陕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姜涛与张治海买卖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涛,张治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891号原告姜涛,男,生于1970年1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告张治海,男,生于1975年7月12日,汉族,住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涛与被告张治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涛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涛负担。审判员  曹存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