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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3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592号原告:陈某,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张某,女,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玲,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雅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