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与叶满红、袁永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叶满红,袁永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4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负责人:刘玖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秀龙,该行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叶满红,女,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袁永兵,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叶满红、袁永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4486.79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54486.79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满红、袁永兵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宏开审 判 员 周国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