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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法执字第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建成与被执行人王增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泽,河津市津鑫焦化有限公司,原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法执字第331-1号申请执行人张卫泽,男,1973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僧楼镇张家堡村。被执行人河津市津鑫焦化有限公司,地址河津市樊村镇芦庄村。法定代表人:原敬平。被执行人原敬平,男,1967年9月17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樊村镇芦庄村。申请执行人张卫泽与被执行人河津市津鑫焦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原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8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执行人张卫泽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河津市津鑫焦化有限公司的存款14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2、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原敬平的存款14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