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初字第0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贾某甲、胡某与贾某乙、贾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胡某,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贾某戊,贾某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初字第02155号原告贾某甲,居民。原告胡某,居民。被告贾某乙,居民。被告贾某丙,居民。被告贾某丁,居民。被告贾某戊,居民。被告贾某己,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胡某诉被告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贾某戊、贾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甲、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贾某甲、胡某负担。审判员 朱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