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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民初字第0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贾某甲、胡某与贾某乙、贾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胡某,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贾某戊,贾某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初字第02155号原告贾某甲,居民。原告胡某,居民。被告贾某乙,居民。被告贾某丙,居民。被告贾某丁,居民。被告贾某戊,居民。被告贾某己,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胡某诉被告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贾某戊、贾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甲、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贾某甲、胡某负担。审判员 朱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