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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铁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泸州中铁兴泰商贸有限公司与泸州兴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中铁兴泰商贸有限公司,泸州兴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铁民初字第156号原告泸州中铁兴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杰春,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兴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庆,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中铁兴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兴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泸州中铁兴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以在被告泸州兴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审理期间,与被告泸州兴泰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泸州兴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泸州中铁兴泰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中铁兴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泸州兴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泸州中铁兴泰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