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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民一终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山西柳林凌志王家焉煤业有限公司与王金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柳林凌志王家焉煤业有限公司,王金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吕民一终字第6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柳林凌志王家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贾家垣乡王家岭村。法定代表人张永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德海,山西海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亚军,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平。委托代理人薛慧慧,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西柳林凌志王家焉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志王家焉煤业)与上诉人王金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5)柳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凌志王家焉煤业的委托代理人白德海、孟亚军,被上诉人王金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薛慧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凌志王家焉煤矿变更诉讼请求为发回重审,上诉人王金平亦同意发回重审。因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5)柳民初字第446号劳动争议纠纷案正在审理过程中,与本案属相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因同一事实产生的关联民事法律关系,为便捷当事人诉讼,保障事实查明的全面一致,及诉讼资源的经济利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4)柳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山西柳林凌志王家焉煤业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王金平。审判长  郭一璠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雷园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小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