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2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何保卫、金紫娟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何保卫,金紫娟,何加红,王钟良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3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代表人:贾正生。委托代理人:陈武,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家铭,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保卫。被告:金紫娟。被告:何加红。被告:王钟良。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为与被告何保卫、金紫娟、何加红、王钟良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本案无涉及其他违法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4元,减半收取190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审 判 员 丁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金媚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