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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黄所与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康峰、雷克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所,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康峰,雷克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788号原告黄所,汉族,农民。被告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亚,公司总经理。被告冯康峰,汉族,农民。被告雷克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所与被告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康峰、雷克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所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所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黄所负担。审 判 长  杨竹超人民陪审员  刘映钊人民陪审员  刘定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