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兰俊山、李继胜与鹤岗市金鹏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俊山,李继胜,鹤岗市金鹏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兰俊山,男,汉族,住鹤岗市。申请执行人李继胜,男,汉族,住鹤岗市。被执行人鹤岗市金鹏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地址:鹤岗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强,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兰俊山、李继胜申请执行鹤岗市金鹏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被执行人鹤岗市金鹏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5)东法执字第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启刚执行员 : 许 鑫执行员 :王世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 黄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