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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黄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35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女,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2006年12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5年3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5)第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朝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7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市区百合园X栋X房,趁户主不在家之机,采用香口胶塞钥匙洞开锁的方式入户实施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50多元后逃离现场。经汕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作案现场遗留的香口胶上DNA与被告人黄某某的DNA基因分型一致。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害人黄某甲、孙某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汕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DNA)字[2012]176号、[2015]05035号DNA鉴定书,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对作案地点、被破坏门锁、被抓获地点等照片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合法,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