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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2112号原告韩某,女,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程奇峰,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纠纷已平息。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吴淑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锦楠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