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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石家庄市某某纺织集团第五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石家庄市某某纺织集团第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575号原告张某某,女,1948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巴彩梅、石家庄市长安恒信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某,男,汉族,1967年9月8日,住石家庄市。被告石家庄市某某纺织集团第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71号。法定代表人段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栾某某、楚某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石家庄市某某纺织集团第五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冀新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