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立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兵树云、王双喜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兵树云,王双喜,刘秀林,许志英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203号申请人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城建设北路15号。法定代表人高鸾庭,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兵树云。被申请人王双喜。被申请人刘秀林。被申请人许志英,井陉县就业局职工。申请人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兵树云、王双喜、刘秀林、许志英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9938.48元予以冻结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兵树云、王双喜、刘秀林、许志英的银行存款119938.48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彦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