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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行终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罗定才行政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定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行终第56号上诉人罗定才,男,1953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上诉人罗定才因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5)江安行初字第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罗定才上诉称:江安县卫生局准其退休,不解决其退休相关待遇,是违法。其与江安县卫生局依法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其退休依法应享受退休人员的相关待遇。请求:1、依法撤销(2015)江安行初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2、依法判决江安县卫生局给予解决退休的工资和相关的福利待遇等;3、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江安县卫生局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称从1969年6月26日就在小流大队医疗站工作至今几十年,现已60多岁。要求江安县卫生局给予解决退休的工资和相关的福利待遇等。该案诉争的内容涉及历史遗留和政策问题。故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宗秉审 判 员  蔡宗跃助理审判员  涂万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