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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鲁执字第15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越、徐殿福、于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1563-2号申请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丛培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王越,男,汉族,农民。本院对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越、徐殿福、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19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王越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越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执行人王越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分社社一卡通账户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国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一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