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立才与刘依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才,刘依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602号原告:王立才。委托代理人:马小、谢伟,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依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才诉被告刘依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才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依兵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才撤回对被告刘依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立才负担。审 判 长 吴庆锋人民陪审员 高云武人民陪审员 王吉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陆 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