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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立才与刘依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才,刘依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602号原告:王立才。委托代理人:马小、谢伟,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依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才诉被告刘依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才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依兵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才撤回对被告刘依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立才负担。审 判 长  吴庆锋人民陪审员  高云武人民陪审员  王吉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陆 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