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字第005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虞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506-2号申请执行人虞某。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虞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邮三民初字第05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虞某与陈某自愿离婚;二、双方的婚生女陈静月由虞某负责抚养教育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陈某自愿自2014年起分别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虞某婚生女陈静月的抚育费2万元,直至婚生女陈静月独立生活时止;三、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现在各自处的生活用品、衣物归各自所有;四、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由各自享有,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担;五、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90元,虞某自愿负担。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三民初字第05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行员毛国平代理执行员 孔薛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