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泗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泗民初字第123号原告陈某某,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刘某某,女,1976年10月30日出生,壮族,广西天等县人,住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自行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锦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栋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