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某某与被执行人武陟县路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某某,武陟县路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292号申请执行人齐某某,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市民,住新野县汉城街道东关社区4组。被执行人武陟县路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文化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67808577-3.法定代表人秦国兴,经理。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东环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66185321-1.代表人金小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某某与被执行人武陟县路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李 建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