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崔紹兵与王志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紹兵,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崔紹兵,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王志刚,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紹兵与被执行人王志刚借贷执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志刚给付申请人欠款人民币20000,并且承担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城民初字第21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波书记员 东时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