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四川鑫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杜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鑫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杜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656号原告四川鑫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敏,经理。委托代理人苟正国(特别授权),四川鑫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杜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鑫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鑫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鑫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庞 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芷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