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那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河刑初字第479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那某,无职业。被告人那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公诉刑诉(2015)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那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晨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那某与被害人朱某因各自女儿一起上舞蹈课相识。被告人那某以能帮助朱某女儿进入沈阳市大东区和睦路小学就读,但办成此事需要费用为由,于2014年8月30日在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的辽宁省人民医院附近骗取被害人朱某人民币5,000元。半个月后,被告人那某以同样的理由,在沈阳市大东区东陵路兴隆大家庭附近的一个加油站又骗取被害人朱某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那某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000元。该款项均被被告人那某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那某已将上述款项全部返还被害人。被害人朱某对被告人那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赵某甲、赵某乙、李某、付某、计某的证言,书证收条、欠条及列车票影印件、沈阳中山航服行程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及被告人那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能力以不正当方式为他人子女办理入学的理由,骗取钱款,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破坏了社会公平诚信,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那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那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在案发后将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并积极缴纳罚金,被害人亦对其表示谅解。被告人居住地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经走访调查,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故对被告人那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那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凤玲代理审判员 王泽明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一求本判决所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