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左滩股份合作经济社与吴展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展荣,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左滩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5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吴展荣,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左滩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余少暖。委托代理人苏用和,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文婷,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展荣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左滩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左滩股份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左滩股份社诉请吴展荣返还涉案鱼塘,自行拆除建造在鱼塘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并支付承包款、鱼塘占用费及利息;吴展荣则提出反诉,诉请左滩股份社支付补偿费。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展荣的反诉请求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其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并认为吴展荣应缴的承包费、占用费及相应的利息在本案中可暂不处理,待左滩股份社支付相关补偿时予以抵扣,但最终判决结果则是驳回左滩股份社关于支付承包款、鱼塘占用费及利息的诉请,以及吴展荣关于支付补偿费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左滩股份社与吴展荣的上述诉请在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其又就同样的诉请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申请再审。因此,本院认为对左滩股份社关于支付承包款、鱼塘占用费及利息的诉请,以及吴展荣关于支付补偿费的诉请应当在本案中作出实体审查认定,对此原审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虽然原审法院向吴展荣释明后,吴展荣仍拒绝申请对其经济损失进行评估,但是原审法院亦未对吴展荣的损失范围进行审查认定。由于吴展荣是否存在经济损失以及损失范围的基本事实不清,故本案应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展荣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经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陈笑尘代理审判员 邱程辉代理审判员 安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勉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