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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2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怡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冯瑞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怡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冯瑞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2749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怡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尚翠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冯瑞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怡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冯瑞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怡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怡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怡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剑法条链接: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