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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立指字第1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1与李×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立指字第10372号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以(2015)密民初字第05267号立案受理原告李×1诉被告李×2、李×3、李×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李×1之夫李×5系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退休干警,因该特殊原因,故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此案,特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李×1之夫李×5系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退休干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回避情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因该特殊原因,不便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故其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认定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申请回避事由成立,指定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为李×1诉李×2、李×3、李×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上述案件诉讼材料移送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芹代理审判员  蔡 琳代理审判员  黄 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