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3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丁宝香与郑广才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宝香,郑广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188号原告丁宝香,地址:农安县。被告郑广才,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丁宝香与郑广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宝香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宝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田序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龙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