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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二初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叶苗与储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叶苗,储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二初字第00737号原告:李叶苗,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储勇,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叶苗与被告储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叶苗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储勇所有的坐落于岳西县天堂镇自建房一套采取保全措施,并自愿以其名下皖H×××××号小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李叶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储勇所有的坐落于岳西县天堂镇自建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对被查封房产进行变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保全的其他行为。二、查封原告李叶苗所有的皖H×××××号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储诚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