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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2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生、王某明、王某妹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生,王某明,王某妹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554号原告:陈某某,女,1944年3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王某生,男,47岁,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王某明,男,44岁,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王某妹,女,41岁,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生、王某明、王某妹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娅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