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执字第004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江益民与郑致金、魏鲜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0453-3号申请执行人:江益民,男,1968年2月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被执行人:郑致金,男,1962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执行人:魏鲜清。被执行人:池州市长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魏鲜清,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益民与被执行人郑致金、魏鲜清、池州市长兴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江益民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0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梅审判员 杜志鹏审判员 张俐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