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6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丽娜与被执行人许自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丽娜,许自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698-1号申请执行人洪丽娜。被执行人许自广。申请执行人洪丽娜与被执行人许自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分别于2014年2月17日、2014年9月1日、2014年12月15日、2015年3月31日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银行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工商、矿产的登记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已经死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由于现无法查明被执行人的继承人是否继承遗产,执行期限过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晖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