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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行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彩云诉被告临泉县田桥乡政府、临泉县民政局民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彩云,临泉县田桥乡人民政府,临泉县民政局,李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初字第00028号原告刘彩云,女。委托代理人马超,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泉县田桥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永金,任镇长。被告临泉县民政局,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政务新区政府一楼。法定代表人李眊,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康国民,男,任该局婚姻登记中心主任。第三人李金贵,男。原告刘彩云不服被告临泉县田桥乡人民政府、临泉县民政局2005年6月1日颁发的皖阜临田婚字(2005)748号结婚证。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2005年6月1日,李金贵和刘彩云照了合影像后,到田桥乡政府婚姻登记部门申请登记,由于男方李金贵达不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均未到场,李金贵通过复印的方式将本人的出生日期由1983年11月9日改为1981年11月9日。同时,用刘运彩的身份信息代替刘彩云,通过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皖阜临田婚字(2005)748号《结婚证》,因此认定颁发给李金贵、刘运彩的皖阜临田婚字(2005)748号结婚证无效。田桥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田政(2015)113号《关于撤销李金贵与刘运彩结婚登记证的决定》。原告刘彩云以被告已撤销皖阜临田婚字(2005)748号结婚证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彩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长  李煌真审判员  程晓明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亚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