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立行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长松诉沈阳市公安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长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中立行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长松,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于元正,系辽宁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修竹,系辽宁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长松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立行初字第9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长松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孙长松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长松撤回上诉。审 判 长 曹 喆审 判 员 卫 俐代理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