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芦)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芦)民初字第85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甲。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占厚独任审判。原告张某、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刘某乙,现年13周岁。婚后因性格不投,感情一直不太好,而后逐渐伤害感情。主要原因在被告,被告小心眼,脾气暴躁,动辄殴打原告。多年来,被告多次实施动手殴打原告,多次受伤。特别是2015年5月2日晚在原告的朋友家,当着原告三个同学和多个熟人的面,被告揪着原告的头发摔在地上,后被人拉开,原告当时两膝盖均受伤和身体多处受伤。因感情不好,多年来原、被告经常分居居住,现正分居。被告的行为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提出离婚请求。被告刘某甲辩称,被告承认喝酒后曾打过原告,只是偶尔出现过。但被告承认做错了,保证今后不会再出现打人的情况。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还好,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刘某乙,现年13周岁。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刘某甲酒后偶尔打过原告,但被告意识到错误后,请求原告谅解,并积极承认错误,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称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已构成家暴,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被告实施家暴的相关证据。原告亦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证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系自由恋爱,属合法夫妻,法律予以保护。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原因双方发生过矛盾,特别是被告曾动手打过原告,但被告意识到错误后,积极改正错误,请求原告的谅解。夫妻间虽产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韩占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赵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