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法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卢志清与卢志顺、覃坚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志清,卢志顺,覃坚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法执字第239号申请人卢志清。被执行人卢志顺。被执行人覃坚杏。申请执行人卢志清与被执行人卢志顺、覃坚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田民一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27000元,案件执行费382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目前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自行协商并已经履行部分债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田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超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