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执字第01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常成军与薛泽旭、襄阳鑫泽翔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成军,薛泽旭,襄阳鑫泽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1002-1号申请执行人常成军,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薛泽旭,男,汉族,1986年7月12日出生,襄阳市襄州区人。被执行人襄阳鑫泽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长征路与红光路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薛泽旭,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薛泽旭、襄阳鑫泽翔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6.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振非审判员 周大鑫审判员 杨大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达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