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孙长辉与吴志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辉,吴志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866号原告孙长辉,男,汉族,农民。被告吴志发,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辉诉被告吴志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长辉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长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茂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艳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