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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法执字第165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爱琴申请执行谢文艳、满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琴,谢文艳,满都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法执字第1657-29号申请执行人王爱琴,女,汉族,62岁。被执行人谢文艳,女,汉族,40岁。被执行人满都拉,男,汉族,41岁。申请执行人王爱琴与被执行人谢文艳、满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3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满都拉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满都拉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蔺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