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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3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孟庆生、苗淑兰与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生,苗淑兰,徐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396号原告:孟庆生,男,1949年4月1日生,汉族。原告:苗淑兰,女,1948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告:徐锋,男,1974年8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生、苗淑兰诉被告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庆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由原告孟庆生承担。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