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商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与顾军、刘维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顾军,刘维胜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初字第0051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被告顾军。被告刘维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无锡分公司)诉被告顾军、刘维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保无锡分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保无锡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保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保无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庆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方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