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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裕民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某玉姜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姜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裕民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3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姜XX,女,194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民一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窦大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