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钟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567号原告钟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李某甲。原告钟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丁耀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国东、人民陪审员丁亚凡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诉称:我与被告李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争吵打闹,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李某甲离婚。原告钟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钟某身份情况。证据二、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拟证明原告钟某与被告李某甲的婚姻关系。被告李某甲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钟某与被告李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目前随被告李某甲生活。2014年,原告钟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后申请撤诉结案。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双方又没有建立起和睦的夫妻感情。原告钟某曾于2014年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虽撤诉,但双方已破裂的婚姻关系不仅没能得到弥合,反而越走越远。原、被告夫妻之间的信任基础已不复存在,最终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钟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钟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婚生女李某乙随被告李某甲生活,原告钟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女儿李某乙抚养费300元至其满十八周岁止。具体支付方式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三年支付一次,支付期限为每三年届满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耀东审 判 员 吴国东人民陪审员 丁亚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忠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