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58号上诉人何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上诉人何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5)道法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16日提起上诉,原审法院按时向本院移送上诉状及案卷材料,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某某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何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久平审 判 员 魏 蓉审 判 员 李秋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秦小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