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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58号上诉人何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上诉人何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5)道法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16日提起上诉,原审法院按时向本院移送上诉状及案卷材料,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某某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何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久平审 判 员  魏 蓉审 判 员  李秋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秦小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