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4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梁青山与何裕辉、杨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青山,何裕辉,杨菲菲,山东中秦实业有限公司,济南耀朗商贸有限公司,济南盛世嘉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411-4号原告:梁青山。委托代理人:李旭,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裕辉。被告:杨菲菲。委托代理人:何裕辉,男,住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号左右空间*楼。被告:山东中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37号。法定代表人:何裕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济南耀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37号1幢504室。法定代表人:杨菲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裕辉,男,住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号左右空间*楼。被告:济南盛世嘉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开元山庄D区10-801室。法定代表人:王文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裕辉,男,住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号左右空间*楼。本院审理的原告梁青山与被告何裕辉、杨菲菲、山东中秦实业有限公司、济南耀朗商贸有限公司、济南盛世嘉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由法院划拨已冻结的被告账户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告何裕辉、杨菲菲、济南盛世嘉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43706元至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景县支行,账号:13×××16,收款人:景县财政集中收付中心,用途:法院预收)。审判长 刘 宁审判员 李 娜审判员 XX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