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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成都龙泉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与张开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龙泉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张开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2531号原告成都龙泉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郎希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尚剑,四川法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方光雄,男,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被告张开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龙泉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开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龙泉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龙泉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龙泉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成都龙泉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