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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清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王清英,女,住陕西省宁强县舒家坝镇。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庆荣,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清英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应履行执行款114695.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远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