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3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王莺、周刚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王莺,周刚强,浙江至尊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武义飞龙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武义天威电机有限公司,李宇钦,陈佩娟,浙江圣太工贸有限公司,武义利洁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52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何劲松,行长。被执行人王莺。被执行人周刚强。被执行人浙江至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莺。被执行人浙江武义飞龙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法定代表人周刚强。被执行人武义天威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刚强。被执行人李宇钦。被执行人陈佩娟。被执行人浙江圣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宇钦。被执行人武义利洁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法定代表人李宇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王莺、周刚强、浙江至尊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武义飞龙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武义天威电机有限公司、李宇钦、陈佩娟、浙江圣太工贸有限公司、武义利洁日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国土局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352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陈涧东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关注公众号“”